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秉承“中外求索,德业竞进”的校训,努力成为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地区招办(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超过四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的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并对入学资格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或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6.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学制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2年。创业学生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7年。
第十四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四年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六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天津外国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成绩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我校转专业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创业休学除外),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120学时;
3.因私出国(不包括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者;
4.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5.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手续为: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2.因伤、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发给肄业证书。
凡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转学生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3.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允许再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重复发放。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印刷、散发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进行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党员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中共正式学生党员违纪后,应在校纪检监察室备案;中共预备党员违纪后,应在校组织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违纪处分以及申诉等处理,应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学生。
1.送达处理决定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被送达学生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被送达学生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学生处,即视为送达。
3.如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被送达学生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校园网、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对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