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终审;校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审核汇总以及向校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学院设立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初评、推荐。
第二条 校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当组长,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团委书记、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组成。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资格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如下:
(一)热爱祖国,能正确认识中国发展大势,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能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具有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有集体主义观念、组织纪律和奉献精神;
(二)胸怀远大抱负,脚踏实地,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具有积极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具备较强职业技能和素养;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有正确的择业观;
(三)具有广博的国际视野,正确认识世界发展大势,了解西方优秀文化,掌握国际通用规则,具备跨文化交际能力;
(四)具有科学精神和反思能力,敢于创新,实干创业,努力探求未知世界;
(五)具有艺术知识、技能与方法的积累,具有健康的审美价值取向;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理性平和的心态,以积极向上的开拓进取精神参与竞争,具有健康的人生追求。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两条的毕业生在规定比例下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年度人物、见义勇为模范等思想道德类荣誉称号,或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其他思想道德类活动,并获得相关荣誉者;
(二)学习成绩优良,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奖学金者;
(三)被评选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四)参加课内外专业或学术科技竞赛、本科生科研立项并结项(评定等级为A级);在“挑战杯”、“创青春”等创新创业创意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校级及以上),实际注册企业创业并运营良好,取得发明专利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D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者;
(五)参加校级及以上文体类比赛成绩优异者;
(六)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综合表现优秀,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相关表彰者;
(七)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主动为同学服务,所在班集体评选为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本人全心投入学校或班集体建设,为提升学校社会声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八)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其他重大贡献,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参军入伍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者;
(九)经校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认定的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在离校前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离校前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第八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每年5月评选一次,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开展评选工作,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确定后审定。5月上旬提交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全校5月下旬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九条 评选名额由学工部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统一分配。
第十条 参评学生需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并提交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初评,将初选名单报校学工部;学工部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评选材料后,经学校批准,拟出获奖学生名单,并面向全校师生公示,时间为3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人如对公示获奖毕业生资格存在异议,可向学工部举报,经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取消该生评选资格; 两级公示期间未有异议者,获得我校当年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二条 获奖同学由所在学院将其《登记表》及评选材料一并放入学生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奖毕业生在当年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颁发由校长亲自签发的《天津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