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终审;校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审核汇总以及向校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学院设立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初评、推荐工作。第二条 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三条 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当组长,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团委书记、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组成。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具备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大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学生。第五条 三好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集体主义观念、组织纪律,主动参与学校、学院建设,主动为同学服务。(二)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端正,自主学习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强,成绩优良,具有突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三)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核心价值观等文体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理性平和的心态。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须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并担任学生干部1年以上,积极做好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协助老师做好学生工作,以身作则,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三章 评选办法第七条 评选工作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并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后进行。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总数的3%。第九条 根据评选条件,每个班级按规定的比例,从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中推荐、评选,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校学工部审批。校级、院级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条 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可兼得。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二)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9月份评选,年内表彰。第十三条 授予当选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激励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十五条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优秀学生登记表》,由各学院审核后报学工部审批。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本科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