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 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9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9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3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7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经《天津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体系》的审核,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简朴;
7.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由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等级及名额。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学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学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表现情况,确定其受助等级并向各学院领导小组汇报,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学院报送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材料后,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本年度我校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学生名单。由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师生公布评审结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报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8月不发),每月月底前直接存入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程序办事,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如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或追缴其受资助金额。
(一) 发现学生向学校隐瞒家庭和个人实际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证件的;
(二) 因病、事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的。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