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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4-07-03 17: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刻苦求学,奋发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在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学校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校长特别奖学金(以下简称特别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审核;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审核汇总以及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学院设立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督查室、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关工委代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团委书记、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

第三章  特别奖学金种类与评选办法

第七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分别设立以下特别奖学金:全面发展奖学金、服务奉献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专业竞赛奖学金、文体竞赛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和其他类学校特批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特别奖学金:

(一)特别奖学金采取个人申报、学院初审、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产生;

(二)特别奖学金不设名额限制,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均可申报;

(三)特别奖学金采取“毕业班学生随时申报随时审批,非毕业班学生随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作为申报特别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必须加盖有国家部委或相关机构的公章,并在获奖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

(四)特别奖学金所设立的专业或学科竞赛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学院在每学期初汇总上报,经学校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后方为有效。申报特别奖学金专业或学科竞赛一般应是备案项目,对首次参赛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可以据实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全面发展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获得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天津市大学生年度人物、天津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获得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每人奖励4000元;获得天津市大学生年度人物,每人奖励2000元;获得天津市三好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条  服务奉献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获得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天津青年五四奖章、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证号;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锻炼且表现突出;入伍学生和退伍学生(均须从学校应征地参军入伍);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表彰的个人(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获得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天津青年五四奖章,每人奖励3000元;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锻炼且表现突出的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入伍学生和退伍学生每类每人奖励1000元,若入伍期间获个人等功及以上或“四有优秀士兵等相关荣誉称号的学生再奖励1000元;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表彰的个人(或团队),每人(或团队)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在全国或市级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文化创意大赛等)中获得全国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和市级最高奖项,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E级及E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由学校科研处认定的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调研项目除外)并在测评年度顺利结项且排名前三位的学生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获得全国金奖(一等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D级及D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调研项目除外)并在测评年度顺利结项且排名前三位的学生或团队,每人(或团队)奖励2000元;获得全国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和市级最高奖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调研项目除外)并在测评年度顺利结项且排名前三位的学生或团队,每人(或团队)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专业竞赛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在全国或省市级专业或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市级最高奖项的学生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获得全国一等奖,每人(或团队)奖励2000元;获得全国二等奖、三等奖和市级最高奖项,每人(或团队)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文体竞赛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参加各类文艺比赛获得全国前三名(一、二、三等奖)或市级最高奖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市级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的学生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文艺比赛获得全国第一名(一等奖),每人(或团队)奖励2000元;文艺比赛获得全国第二名(二等奖)、第三名(三等奖)或市级最高奖项的学生,每人(或团队)奖励1000元。体育比赛奖励参见我校《体育竞赛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学生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或团队)2000元。

第十五条  其他类学校特批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由学校领导提名,并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认定的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或团队)2000元。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特别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三)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处复核;

(六)上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校级公示;

(八)提交校长办公会审阅;

(九)为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对特别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特别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其银行卡账户的办法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别奖学金参评者按照以下条件严格要求。

(一)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一年之内不得参加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者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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