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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4-07-03 15: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一般为: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9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违纪处分的时间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处分期限。

应届毕业生在处分期内,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处分后,视处分等级及其表现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主动向相关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应同时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推优入党、评定各级各类先进称号和奖助学金的资格;

(二)取消其申请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我校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党员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符合从轻处分情形的;

(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作案价值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作案价值(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5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归还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的,参照第十二条前四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图书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对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健身房、宿舍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责令清理干净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健身房、宿舍等公共场所的设备、仪器、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学籍在我校的学生因公(私)出国期间,违反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盖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理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存档。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相关职能处室及学院负责人组成。

(二)学生因无故旷课、考试作弊以及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等原因违纪受处分的报教务处处理,因其他原因违纪受处分的报学生处处理。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各类处分,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处分期满,由违纪学生本人递交解除处分申请,所在班级(团支部)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小结并签署意见。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存档。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出具。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及校文书档案。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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