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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2024-07-03 16: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范和流程,保证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行为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与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以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的班导师(班主任)、校学生会主席、学生所在班的班长或团支部书记,以及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决议时,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或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与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2)对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有异议的。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问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在此基础上,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当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并发文通报。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生申诉处理管理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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